概要
简介
当其他国家的学生来到新西兰留学深造时,我们应当保证这些学生能够获得多方面的信息,有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
新西兰教育机构应对留学生的利益负有重大的责任。
本手册概要介绍了新西兰教育部《关于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简称“行业规则”)之外,也为那些对新西兰教育机构或教育机构代理的服务有意见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寻求解决办法的途径。
“行业规则”是什么?
“行业规则”是一份为教育机构及其代理在留学生工作方面提供准则框架的文件。该规则列出了对教育机构在指导和照顾留学生工作方面的最低要求。该规则仅适用于对留学生的指导、照顾和提供信息方面,而不适用于学术水平方面。
“行业规则”适用于哪些机构?
“行业规则”适用于所有招收留学生的新西兰教育机构。“行业规则”对这些教育机构来说是强制性的和必须签署的。
“留学生”的定义是什么?
“留学生”是指在新西兰学习的外国学生。
从哪里可以领取 “行业规则”? 您可以向您所在的新西兰教育机构索取“行业规则”。
我如何才能发现某教育机构是否已经签署了本行业规则?
新西兰教育部备有一份行规签署学校的花名册。如果您申请的那家学校不是行规签署学校,新西兰移民局将不会发给您学生许可,因此您也不可能到那家学校上学。
如果出了问题我该如何处理?
如果您对您所在的新西兰教育机构或教育机构的代理有意见,您应该做的第一件事是找校长或国际留学生部主任,或学校指明的其他负责留学生申诉的人。”行业规则”规定所有的学校都必须有公平和公正地处理内部申诉的程序。学生必须先依照内部程序进行申诉,然后才可以进一步地向外申诉。
如果您的问题通过内部申诉程序得不到解决,您可以与新西兰国际教育申诉处联系。
国际教育申诉处是一家什么机构?
国际教育申诉处是一家独立的官方机构。该部门的职责是审理留学生对教育机构或教育机构的代理在指导和照顾留学生方面的服务提出的申诉案件。国际教育申诉处负责施行”行业规则”中所规定的业务标准。
国际教育申诉处的职责有哪些?
成立国际教育申诉处的目的,是为了裁决留学生提出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将对申诉进行调查,然后决定是否有违规的情况存在。对违反规则的教育机构,如果不属于严重违规,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处以适当的制裁,这包括:勒令赔偿、公布犯规事实、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等。
对与指导和照顾留学生工作无关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可以将案件转给有关的政府部门处理。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规定教育机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教育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违规情形做出补救,国际教育申诉处可把申诉案上交给复审小组审理。
国际教育申诉处有权决定教育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犯规。对属于严重犯规的案件,国际教育申诉处将把案件转交给复审小组审理。
复审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复审小组有权取消或暂时吊销教育机构的行规签署学校资格,这就意味着该教育机构不能再招收留学生。国际教育申诉处是唯一能够呈递案件给复审小组的机构。
新西兰教育部《关于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概要
“行业规则”为教育机构所制定的标准,是为了确保教育机构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 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 以符合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方式招收留学生;
- 提供给留学生的信息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和最新;
- 在学生正式决定入学之前向他们提供有关的信息;
- 以符合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方式按合同处理留学生业务;
- 认识到留学生的特殊需要;
- 18 岁以下的留学生有安全的住宿环境;
- 所有学校都有公平和公正的内部程序来处理留学生的申诉。
“行业规则”还设立了国际教育申诉处和复审小组,专门负责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的申诉。
前言
制定本行业规则的目的,是为教育机构提供一个指导和照顾留学生的准则框架。本行业规则是根据《1989年教育法》238F条的规定制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本行规签署学校才可以招收留学生。
本行业规则于2002 年3 月31 日开始实施并于2003 年7 月修订。
定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中另有定义,否则:
“住宿代理人”指代表行规签署学校负责为留学生安排住宿的人员或团体,而不是行规签署学校及其雇员。
“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实施本规则的人员或机构。
“宿舍”是指:
(a) 提供食宿的学校宿舍或其它宿舍;或
(b) 为五名或五名以上留学生提供食宿的民居。
“宿舍员工”是指在学生宿舍工作的雇员。
“规则”是指本行业规则。
“CYFS”是指新西兰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部。
“指定的监护人”是指留学生父母为该留学生书面指定的监护人和房东,但不包括宿舍拥有者,管理人或雇员。
“ERO”是指新西兰教育复审办公室。
“团体学生”是指:
(a) 持有新西兰移民局签发的团体签证的留学生;或
(b) 持有由教育机构提供的在新学习不超过三个月的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留学生。
“家庭寄宿”是指在居民家中为留学生提供不超过四个留学生的住宿。
“寄宿家庭照管人” 是指为留学生提供家庭寄宿的人。
“IEAA”是指根据本规则所成立的国际教育申诉处。
“行业”是指那些代表招收留学生的教育机构及其代理商的权益的组织,他们需向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包括代理商负责。
“国际教育复审小组”是指按照本行业规则成立的复审小组。
“留学生”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a) 已在新西兰一家教育机构入学;并且
(b) 对教育机构而言,是一名符合教育法第2条或第159条(适用其中之一)中所定义的外国学生。
“NZIS”是指新西兰移民局。
“NZQA”是指新西兰学历评估局。
“NZVCC”是指新西兰大学校长委员会。
“父母”指留学生的父亲或母亲,其中包括法定监护人,或者符合新西兰移民局访问(监护人)签证要求的人。
“私立培训机构”是指那些为高中毕业生提供教育或职业培训,除高等学校以外的私立教育机构。这种教育机构按教育法第18条的规定注册。
“教育机构”是指
(a) 学校;或
(b) 按教育法第159条所定义的高等学校;或
(c) 私立培训机构。
“招生代理人”是指在海外市场或新西兰国内发现和/或招收留学生的人员或机构,而不是行规签署学校及其雇员。
“住宿照管人”是指:
(a) 寄宿家庭照管人;或
(b) 寄宿机构负责留学生事务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或
(c) 指定的监护人;或
(d) 短期住宿监督人。
“学校”是指教育法第2条所定义的注册学校。
“短期课程”是指不超过三个月的课程。
“行规签署学校”是指已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已被批准为本规则的签署方的教育机构。
“监督人”是指在临时住宿处负责照管团体学生和/或留学生的人。
“临时住宿”是指一个汽车旅馆、饭店、宿舍、旅馆或其它游客住宿。
“高等教育机构”是指:
按教育法第159条所定义的高等学校;或
私立培训机构。
第一部分:概述
1. 信息
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让所有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留学生工作的员工了解规则的存在和内容。
1.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为员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与留学生打交道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了解行业规则。
1.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按照教育部出版的《关于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支援指南》的规定来促进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
2. 海外学生
2.1 不要求行规签署学校对在新西兰境外(海外)学习的学生实施本规则。
3. 团体学生
3.1 要求行规签署学校遵守本规则内有关团体学生方面的规定。
3.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团体学生具有:
3.2.1 适当的监督;以及
3.2.2 监督人和学生的适当比例。
第二部分:留学生市场行销、招生和入学
4. 为预期的留学生提供信息
4.1 本部分中的所有信息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格式提供。
4.2 行规签署学校及其代理必须在学生正式决定入学之前向他们提供下列信息:
4.2.1 学费和与课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免有隐藏费用之嫌;
4.2.2 申请条件及程序;
4.2.3 接收条件;
4.2.4 退款条件;
4.2.5 对学生英语水准的要求(若适用);
4.2.6 有关学校的设施、设备和师资方面的资料;
4.2.7 有关行规签署学校提供的课程或学历方面的信息;
4.2.8 有关医疗和旅行保险方面的信息;及
4.2.9 有关适于学生住宿类型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4.3 有关住宿的信息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4.3.1 可供选择的住宿类型及特点;
4.3.2 校内和校外住宿的实际费用估计;
4.3.3 住宿的申请程序;及
4.3.4 行规签署学校是否已经评估了住宿适宜性,以及评估结果。
5. 学校的简介及宣传资料
5.1 简介及宣传资料必须公正、准确地介绍“行规签署学校所提供的活动和服务项目。
5.2 简介及宣传资料必须包括上述第4条中规定必须提供给申请留学者的信息。
5.3 在行规签署学校的简介和宣传资料中必须有如下规范语句:
规则:“〔教育机构的名称〕同意遵守和履行新西兰教育部公布的《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该行业规则可从本校获取。
移民条例:“有关新西兰的签证和许可条件、在新西兰学习期间的工作权利和报告要求,请向新西兰移民局咨询。
享受医疗服务的资格:大多数留学生在新西兰学习期间都没有资格享受新西兰的公共医疗。如果在新西兰期间接受医疗服务,你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全额费用。享受公共医疗服务的条件方面的详情可向卫生部索取。
事故保险:事故赔偿公司(ACC)为全体新西兰公民、定居者和短期访问新西兰的人提供事故保险, 但你可能还需要负担所有其它医疗相关费用。
医疗和旅行保险:留学生在新西兰学习期间必须投保适当通用的医疗和旅行保险。
6. 对申请留学的学生的评估
6.1 课程要求参加学习的学生的英语口语和书面能力、以前的学历和成绩达到一定水平,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对申请学习的留学生进行评估并在合理的基础上满意他们的情况,才可向学生签发入学通知书。
6.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学生入学之前告知他们课程或某些等级的课程是否对申请者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或是否要求学生在新西兰通过入学考试。
6.3 如果申请入学的学生未达到上述第6.1条的要求,行规签署学校可建议学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他们之前或在学习所选课程期间,他们必须先完成英语语言课程和/或预科课程。
7. 接收留学生入学
7.1 向留学生签发入学通知,必须以评估申请者的专业和职业倾向与行规签署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机会的接轨程度为基穿
7.2 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为留学生提供或保证留学生已经获得下列资料:
7.2.1 行规签署学校的新生入学指导和服务项目介绍;
7.2.2 行规签署学校的学生申诉程序;
7.2.3 《关于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摘要(即本文件之附录一);
7.2.4 对学生退学和缺课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或其它合理期限的处理办法。
7.2.5 行规签署学校可能会停止授课的特殊情形;
7.2.6 行规签署学校的学费保护和退款条例。
7.3 在适用情况下,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为留学生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详细资料:
7.3.1 可供留学生选择的课程;
7.3.2 预备课程、正式上课以前的英语课程、正式上课期间的英语课程;
7.3.3 以前的学历获得承认需要做哪些准备;
7.3.4 转学分的详细程序。
7.4 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留学生在计划的学习期间有适当通用的医疗和旅行保险。
7.5 在接收留学生入学时,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获得每一名留学生的下列信息并將其存档:
7.5.1 联系详情;
7.5.2 住宿方式;及
7.5.3 住址。
7.6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注册时告诉留学生通知校方下列各方面的任何变化:
7.6.1 联系详情;
7.6.2 住宿方式;及
7.6.3 住址。
8. 代表行规签署学校在海外工作的员工
8.1 行规签署学校在海外推广和招生的员工必须:
8.1.1 熟悉学校对留学生设置的课程、管理程序、所授予的学历、评估办法等;
8.1.2 了解前往招生的国家的文化和习俗;及
8.1.3 在了解学生的职业倾向后,如果其学校所提供的课程或所授予的学历在
学生的祖国用于就业或升学有任何巨大的障碍时,须向申请留学的学生予以说明。
8.2 在海外工作的员工收到申请留学的学生有关在该校或有关学校注册的询问时,如果这些询问超出了职员了解的范畴,那么,必须把这些学生介绍给上述8.1.1 ━8.1.2 提到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巧的职员解答。
9. 年度审查报告
9.1 对提供给留学生的有关信息,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以保证信息内容准确、恰当。
9.2 年度审查报告方面的信息必须以能够随时提供给主管部门的方式纪录。
10. 移民条例
10.1 行规签署学校只能接收入读三个月以上课程的留学生,如果申请留学的学生持有:
10.1.1 当前有效的学生签证或许可,批注有学生申请入学的学校和准备学习的专业;或
10.1.2 当前有限目的签证或许可,学生在校进行短期学习,或持有允许在该校学习的变通许可条件。
10.2 行规签署学校可为申请留学的学生注册一个短期课程,如果申请留学的学生持有:
10.2.1 任何种类的有效临时许可(包括旅游签证或许可),或
10.2.2 当前有限目的签证或许可,学生在校进行短期学习。
10.3 如果申请入学的学生没有按照《1987年移民法》的规定获得批准(通常为学生签证或许可),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学生务必获得学习批准。
10.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遵守《1987年移民法》第40(1)条的规定。该条法令规定,任何课程或培训的主办者,如果明知有人不具备移民法所要求的许可,却仍然允许或继续允许该人入读其课程,则属于犯法。
第三部分:签约代理人
11. 招生代理
1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诉招生代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11.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将本规则给招生代理,如果有翻译件,则最好使用翻译成代理人母语的翻译件。
11.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招生代理,一旦代理人违反规则,学校与代理之间的协议即可能被终止。此条规定必须写入行规签署学校与代理人之间签定的所有书面协议。
11.4 行规签署学校承认,招生代理的行为必须符合职业道德,这一点致关重要。
11.5 一旦行规签署学校发现招生代理:
(a) 参与任何弄虚作假、引人上当或欺骗他人的行为;和/或
(b) 违反行规签署学校在本行业规则下的义务;
行规签署学校应立即书面责令招生代理立即停止该种行为。
11.5.1 如果代理人对警告置若罔闻,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立即
(a) 撤消其代理人的资格;
(b) 终止学校与代理人之间所签定的协议;并
(c) 停止接收该代理人介绍的学生。
12. 住宿代理
12.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诉住宿代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12.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为住宿代理提供一份本行业规则。
12.3 住宿代理不得参与任何弄虚作假、引人上当或欺骗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行规签署学校在本行业规则下应尽的任何义务。
12.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告知住宿代理本人、学校和住宿照管人各自的职责范围。
12.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住宿代理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确认住宿代理了解并同意遵守规则,并申明一旦代理人违反规则,合同即可能被终止。
12.6 如果有人因下列原因提出索赔而使主管部门支付了任何费用、开支,或遭受任何损失、损害,行规签署学校将全额赔偿主管部门:
12.6.1 住宿代理违反本行业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
12.6.2 住宿代理人在执规则则签署学校在本行业规则下的义务时方法不当;和/或
12.6.3 住宿代理有弄虚作假、引人上当或欺骗他人的行为。
第四部分: 合同与赔偿责任
13. 行规签署学校履行合同和财务责任
13.1 行规签署学校在处理留学生业务中必须遵守教育法的所有有关规定。
13.2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代理与留学生的所有业务和财务往来均必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
13.3 行规签署学校和/或其代理人与留学生之间的所有业务和财务安排均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任何以留学生或他们的家长为签署方的协议,都必须交一份给他们保存。
13.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学费保护政策,以保护留学生交纳的学费。
14. 赔偿责任
14.1 每一所行规签署学校均自行负责遵守规则。如果有人因下列原因提出索赔而使主管部门支付了任何费用、开支,或遭受任何损失、损害,行规签署学校将全额赔偿主管部门:
14.1.1 行规签署学校违反本行业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
14.1.2 行规签署学校在执行本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时方法不当;和/或
14.1.3 行规签署学校有弄虚作假、引人上当或欺骗他人的行为。
14.2 在考虑本节范围内的任何索赔要求时,均适用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则。
第五部分:福利
15. 辅助服务
15.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解答留学生提出的有关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方面的询问。必须在学生注册时告诉他们现有专人或部门。
15.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为留学生提供辅助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
15.2.1 根据学校和学生类型开展新生入学指导活动;
15.2.2 为适应新的文化和环境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援助;及
15.2.3 制定规章制度咨询程序,以确保留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行规签署学校的责任,知道如何使用内部和外部的申诉程序。
15.3 除上述15.1和15.2条的要求之外,在适用条件下,行规签署学校还必须为留学生提供下列辅助服务:
15.3.1 有关住宿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包括学校是否已经评估这些住宿的适合性以及评估结果;
15.3.2 有关在新西兰驾驶汽车的法律,驾照要求和公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包括步行和骑车方面的安全;
15.3.3 有关课程建议;
15.3.4 有关福利设施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个人医疗服务、精神保健服务、反毒品教育和咨询以及戒赌;
15.3.5 有关获得性教育、性安全教育以及性和生育保健服务方面信息的建议;
15.3.6 相关新西兰法律,包括酒类和烟草法律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和/或
15.3.7 有关对付骚扰和歧视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15.4 为留学生提供的援助服务必须量体裁衣,以满足留学生的需要为目的。
留学生资料
15.5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随时备有每一位留学生的下列资料:
15.5.1 姓名;
15.5.2 当前住址和住宿类型,以及联系电话号码;
15.5.3 护照首页及学生许可的复印件;及
15.5.4 对18岁以下学生,须备有父母的姓名和当前住址;对年满18岁以上的学生,须备有紧急情况下联系人和/或直系亲属的姓名和当前住址。
15.6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认为一名留学生已经或可能会被不公正地对待、伤害、虐待或怠慢,学校必须按照CYFS的报告程序将事情通报给CYFS或警察局。
与家长保持交流(18岁以下留学生)
15.7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学生入学之前与18岁以下留学生家长联系,并且必须建立紧急情况下与家长保持联系的方法。
15.8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18岁以下留学生家长保持定期交流。
有额外需要的学生
15.9 行规签署学校在他们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必须记录留学生不能保护自己免遭严重伤害和利用和/或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情况,并保证遵守下列规定:
15.9.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与留学生定期会见并交流;
15.9.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决定与学生家长或直系亲属联系是否合适,一旦决定则必须定期与合适人选联系。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这种做法符合《1993年隐私法》的规定;
15.9.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必要时与其它部门联络有关学生的照顾和支持事宜;及
15.9.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保学生的生活条件并在认为学生的生活条件不合适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帮助或推荐合适的住处。
16. 监督出勤率并保证学生的福利
16.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以:
16.1.1 保证留学生达到课程要求;及
16.1.2 追查那些在课程结束之前自行停止上课的学生。
16.2 如果一名留学生已经在一所正式注册的学校(如教育法中所定义)入学,但却不到校上课,校长应根据《教育部99/03通告》中“有关学生入学记录的规定”(或其后制定的修正案)中列出的办法行事,并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教育部的NETS-1表格。
16.3 《新西兰1999年教育(暂令停学、停学查看、勒令退学、开除)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公立和公立综合学校上学的留学生。留学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第六部分:住宿
17. 住宿规定
17.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指定一个适当的人选或机构作为留学生询问有关住宿方面的信息来源。必须在学生入学时告诉他们现有的人选或机构。
17.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任何有关住宿方面的严重问题。
17.3 行规签署学校为18岁以上的留学生安排住宿时,必须保证遵守下列适用规定:
(a) 家庭寄宿;
(b) 宿舍;及
(c) 临时住宿。
17.4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确定并用文件证明所有18岁以下的留学生住在下列五种住宿之一并遵守下列条文中适合其情况的所有规定:
(a) 家庭寄宿;
(b) 宿舍;
(c) 与指定的监护人同住;
(d) (只在学生参加短期课程的情况下)临时住宿;或者
(e) 与父母同砖
18. 家庭寄宿
18.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有挑选和监督寄宿家庭照管人和住处的健全程序。行规签署学校和住宿代理均须按照程序行事。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8.1.1 确定家庭寄宿不是宿舍;
18.1.2 对户主是否适合担当寄宿家庭照管人进行评估;
18.1.3 现场评估住宿设施的实用性;及
18.1.4 对宿舍能否为留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
18.2 行规签署学校或学校的住宿代理必须建立一个为寄宿家庭照管人提供援助的系统,并为寄宿家庭提供最切实的建议和信息,帮助他们提高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能力。
18.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三个月与18岁以下留学生会一次面,以确保留学生的家庭寄宿适合他們的需要。
18.4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住宿代理每年必须至少访问两次18岁以下学生住宿的寄宿家庭,以确保留学生的家庭寄宿适合他們的需要。行规签署学校若合理地怀疑寄宿家庭已不适合学生居住,他们必须对其进行随访。
19. 宿舍
19.1 设有学生宿舍或安排留学生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认可学生宿舍的健全程序。行规签署学校和住宿代理均须按照程序行事。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9.1.1 检查是否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
19.1.2 鉴定负责照管18岁以下留学生的经理或其他负责人以及18岁以上留学生的住宿经理;
19.1.3 对宿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适合担当有关的工作进行评估;
19.1.4 现场评估住宿设施的实用性;
19.1.5 对宿舍能否为留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
19.1.6 监控和处理任何对留学生的安全不利的因素。
19.2 设有学生宿舍或安排留学生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行规签署学校必须监控和处理宿舍内发生暴力和虐待风险的可能性。
19.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至少每三个月与18岁以下留学生会一次面,以确保留学生的家庭寄宿适合他們的需要。
19.4 行规签署学校或其住宿代理每年必须访问两次18岁以下学生住宿的宿舍,以确保留学生的家庭寄宿适合他們的需要。行规签署学校若合理地怀疑寄宿家庭已不适合学生居住,他们必须对其进行随访。
20. 指定的监护人
20.1 如果留学生的父母指定一位亲属或家庭密友为18岁以下留学生提供住宿,行规签署学校必须:
20.1.1 请留学生的父母(不是代理)签署一份免除校方责任的文件,申明指定的监护人是亲属或家庭密友以及由父母挑选孩子的住宿,但行规签署学校须核准该住宿。
20.1.2 在学生入学时,最好在入学之前,前往监护人家:
(a) 查看居住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b) 对指定监护人是否能为留学生提供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环境进行评估;
(c) 确定住宿不是宿舍;及
(d) 与指定的监护人见面并与建立起联系。
20.1.3 至少每三个月与留学生会一次面,以确保留学生适合在监护人家住宿。
20.2 如果学生家长挑选的住宿是宿舍,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按照上述19有关宿舍方面的规定办理。
21. 临时住宿
2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制定挑选临时宿舍的健全程序,而附带合适的监督措施。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21.1.1 对是否适合担当住处进行评估;
21.1.2 保证18岁以下学生有合适的住处监督措施;
21.1.3 保证团体学生有合适的监督人比例;及
21.1.4 监控和处理任何对留学生的安全不利的因素。
22. 住宅监护人
22.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随时为住宅监护人保持下列信息:
22.1.1 姓名;
22.1.2 当前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22.1.3 目前工作;及
22.1.4 与学生的关系。
22.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所有住宅监护人全面了解他们对行规签署学校及任何住宿代理的义务。
23. 新西兰警察局为18岁以下的学生进行审核
23.1 当为18岁以下的学生审核住宿时:
23.1.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要求新西兰警察局对户内所有年满18岁以上的人(不包括其他留学生)进行审核;
23.1.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满意新西兰警察局对宿舍的现有和即将雇用的员工及定期到宿舍工作的合同工进行审核的适当程序一切就绪;
23.1.3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认为合适或者符合学校政策,可要求新西兰警察局对指定的监护人和监督人及/或临时住宿雇员进行审核。
第七部分:学生申诉程序
24. 内部申诉程序
24.1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保证让留学生了解学校有完善和公正的内部申诉程序,并知道如何使用该程序来解决他们的不满。
24.2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处理并用文件予以证明处理留学生提出的有关违反规则的申诉。
24.3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校内的显要位置(如学校的布告栏等)张贴有关留学生申诉程序和国际教育申诉处的信息。
25. 国际教育申诉处
25.1 成立国际教育申诉处(IEAA),是为了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留学生授权的代理或代表所提出的有关违反规则的指控。
25.2 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的聘任标准将由教育部总监制定。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由教育部总监在征求完各有关团体的意见之后委任。
25.3 教育部总监将在咨询国家机构委员会之后制定出聘任国际教育申诉处成员的条款和条件。
25.4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25.4.1 每三个月作一次工作总结;及
25.4.2 每年作一次包括案件说明、数据概要与分析在内的报告。
25.5 认为行规签署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规则要求不符的留学生,应先按照学校内部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才可向国际教育申诉处寻求解决。
25.6 主管部门将与国际教育申诉处协商并制定出国际教育申诉处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申诉的程序。该程序将根据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则并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25.7 行规签署学校同意遵循国际教育申诉处的程序,并同意按要求向国际教育申诉处提供有关留学生申诉的所有情况。
25.8 对不在本行业规则管辖范围以内的申诉,如有关教育质量或质量保证方面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可以将案件转给被授权处理该类申诉案的有关机构处理。
25.9 对有关引人上当或欺骗行为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可以决定将案件转给商业委员会或其他制定规章的政府机构。
25.10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根据《新西兰1993年隐私法》处理他们收到的所有个人资料。
26. 国际教育申诉处的裁决
26.1 国际教育申诉处将以书面形式把裁决结果通知与申诉有关的各方。国际教育申诉处的裁决对与申诉有关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6.2 对违反规则的行规签署学校,如果不属于严重违规,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处以除吊销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从规则上除名以外的适当的制裁,这包括:要求犯规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公布犯规事实;和/或勒令赔偿等。
26.3 如果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制裁要求行规签署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国际教育申诉处将规定行规签署学校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让国际教育申诉处满意的措施。
26.4 如果行规签署学校未能按使国际教育申诉处满意的水准遵守制裁措施(包括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制裁措施),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向复审小组建议暂时吊销该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将其从规则上除名。
26.5 如果国际教育申诉处发现行规签署学校有严重的犯规行为,国际教育申诉处可向复审小组建议暂时吊销该行规签署学校资格或将其从规则上彻底除名。
27. 国际教育复审小组
27.1 国际教育复审小组(简称复审小组)由教育部总监成立,负责审理国际教育申诉处提交的他们认为行规签署学校有严重犯规行为或行规签署学校未能按使国际教育申诉处满意的水准遵守制裁措施的申诉案件。
27.2 复审小组将由三名独立的成员组成。复审小组成员的聘任标准将由教育部总监制定。教育部总监将在征求完各有关团体的意见之后委任复审小组成员。
27.3 教育部总监将在咨询国家机构委员会之后指定聘任复审小组成员的条款和条件。
27.4 复审小组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27.5 行规签署学校同意遵循复审小组的程序,并同意按要求向复审小组提供有关申诉的所有情况。
27.6 复审小组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定其受理和裁决留学生申诉的程序。行规签署学校同意遵循这些程序。
27.7 复审小组将根据《新西兰1993年隐私法》处理接收到的所有个人资料。
28. 复审小组的裁决
28.1 复审小组可能:
28.1.1 把行规签署学校从规则上除名。
28.1.2 按特定时间吊销行规签署学校资格。
28.1.3 强制执行26.2内陈述的一项或多项制裁。
28.1.4 支持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
28.1.5 拒绝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
28.1.6 驳回国际教育申诉处的建议,要求重新考虑整个事件或部分事件。
28.2 复审小组可能强制执行他们认为合适的较小的一项或多项制裁:
28.2.1 要求采取正确的措施。
28.2.2 公布行规签署学校违反规则的行为。
28.2.3 勒令赔偿。
28.3 复审小组将以书面形式把裁决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及与申诉有关的各方。复审小组的裁决对申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申请与监督
29. 申请
29.1 从本行业规则的实施之日起,主管部门将开始受理教育机构递交的要求成为行规签署学校的申请。
29.2 教育机构要想成为规则的签署学校,必须向主管部门递交一份填写完毕的行业规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规则主管部门领取),申请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29.3 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开展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为留学生提供指导和照顾。
29.4 开展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的审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29.5 开展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要想获得批准,必须向主管部门递交一份申请表明他们符合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标准。
29.6 行规签署学校必须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所做的下列任何变化:
(a) 所有权;
(b) 法律地位;
(c) 学校名称;和/或
(d) 学费保护政策情况。
29.7 在出现29.6内的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行规签署学校必须遵循现则定的要求或提出新的申请。
30. 监督
30.1 主管部门将制定和实施对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长期监督的程序。这也许需要指定或任命一名独立的监督员或监督机构,专门负责监督行规签署学校遵守规则的情况。
30.2 主管部门可以到行规签署学校进行现场检查,但在检查之前须至少提前五天通知行规签署学校。
30.3 行规签署学校应定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检讨,以确保遵守规则。复审结果必须按要求以一种纪录方式提供给主管部门。
30.4 主管部门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把行规签署学校没有或可能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作为一种抱怨,提交给国际教育申诉处进行调查并按照本规则的条款做出裁决。
30.5 主管部门可把规则范围以外的抱怨有关教育质量和/或质量保证方面的事件提交给有权进行调查的相关机构。
第九部分: 管理
31. 过渡时期的安排
31.1 2004年1月之前,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暂时终止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
31.2 对依照教育部《有关留学生的招生、福利和支持之行业规则》自愿提出的申诉,国际教育申诉处将按照该规则予以审理。
32. 行业规则的修订
32.1 主管部门如果要修订规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行规签署学校,并允许行规签署学校有至少20个工作日的时间就修订计划上交意见书。
32.2 在收到意见书之后,主管部门必须寻求教育部长对修订计划的书面批准。
32.3 对规则的任何修订内容均将在《新西兰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
33. 规则主管部门的变更
33.1 本行业规则的管理工作可以由现在的主管部门转移到其他主管部门,但这需要事先征得该主管部门的同意。
33.2 教育行业的代表机构可以向教育部长建议变更行业规则的主管部门。
33.3 现有的主管部门如果打算把本行业规则的管理工作转给其它主管部门,必须提前通知行规签署学校,并告知由于此项改变而需对行业规则所做的任何修订。主管部门还应允许行规签署学校有至少20个工作日的时间就此计划提交意见书。
33.4 教育部长在考虑完现在的和未来的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行规签署学校提交的意见书之后,将对有关变更主管部门和修订规则的建议做出决定。
33.5 任何有关规则主管部门的变更都将在《新西兰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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