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放宽配偶及父母移民政策

        同居关系(移民类)签证或者同居关系(居留类)签证所需的同居时间要求:
  关于长期同居关系的移民规定(主要规章1.03)已从2010年3月27日起开始生效。
  新的修改后的规定将同居签证(移民类)(BC类)或者同居签证(居留类)(BC类)资格所要求的最低夫妻或同居关系的时间由原本的5年缩短到3年。
  提示:配偶担保移民中,本来需要两年等待期,但如果能够证明有长期同居关系,就可以直接批PR不用继续等待。

  父母签证的修订案:

  该修订案已从2010年3月27日开始施行,改良后的有关法章将与家庭团聚政策更好地结合起来。
  从递交申请到正式批准的期间中,允许添加某些配偶,同居者,依赖父母抚养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员进父母付费移民签证(143类别签证)的申请内。
  允许申请人获批父母付费移民申请时,既可以在澳洲境内也可以在境外(非immigration clearance)。
  高龄父母付费移民签证(864类签证)的申请者即便为其担保的孩子已经死亡也保留申请该签证的资格。
  更改高龄父母付费签证的决策衡量标准。新的决策标准确保了持有676类探亲签证的申请者可以在决定是否递交864签证申请时,仍然能够符合政策对864类签证申请者时间的规定。
  确保某些孩子未满18岁的父母在申请父母签证的时候是由孩子的亲属或者孩子的配偶担保,而不是一位所谓的近亲。
  采取措施减少潜在的高龄父母签证的滥用。

  对于801类以及820类同居移民类规定的修订,Onshore 配偶移民的政策变化。
  从2010年3月27日起,新修订的规定将:
  允许的801类签证批准时,申请人在境外。
  规定说明由配偶或者同居配偶担保的申请人,即便在申请签证的时候没有在申请人的准婚姻(临时)签证申请上详细说明担保人为其配偶,也可能有资格获得820类签证也就是配偶签证的批准。
  提示:虽然政策修改,申请人可以在境外获批,但建议申请人不要在递交移民申请后就立刻回国。否则,若因此无法参加移民官的面试,对申请的审批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

关键词:
  • 配偶及父母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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